租借腳踏車爭議頻傳 定型化契約最快下月上路

udn聯合新聞網
發表於2017/04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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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風景區或河濱公園租借腳踏車,有消費者察覺腳踏車故障,卻反被店家質疑,要求賠償高價等消費爭議頻傳。消保處表示,與交通部已經研擬自行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,明定租借腳踏車站應給予「取車後」5分鐘鑑賞期,若消費者遺失租借腳踏車,租借費用不得超出報案清單時間等,賠償金額不可超出原價扣除折價金額,最新規範最快下個月上路。

▲ 最新草案載明,自行車租借業者必須給予「取車後」至少5分鐘鑑賞期等相關事項,辦法最快下個月上路。(圖片來源:聯合報資料照片)


國內運動風氣漸長,多數風景區或河濱公園都設有租借腳踏車站,消保處發現,近年來租借腳踏車產生消費爭議件數激增,最大宗消費爭議是消費者租借沒多久,就察覺腳踏車故障,回頭請店家更換,卻被店家質疑弄壞腳踏車,反被索賠高價;還有消費者遲還腳踏車5分鐘,卻被加收1小時租借費。

另外,消保處還接獲申訴,有消費者遺失腳踏車,業者除了要求賠償腳踏車原價外,也收取租借費用,雙方因租借時間計算發生爭議,消費者主張,腳踏車早已遺失,他徒步走回租借站時間,不應該算入租借費中;業者則質疑,腳踏車遺失時間,經消保官介入後,雙方最後以各付一半租借費達成和解。

消保處與交通部已完成研擬「自行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」,凡風景區、河濱公園、市區內YOUBIKE都為適用對象,業者必須給予「取車後」至少5分鐘鑑賞期;若消費者遺失腳踏車,隨即報案,取得報案清單,業者租借費用時間就必須終止,腳踏車所賠價格不得超出腳踏車原價扣除折舊後金額等,辦法最快下個月上路。


※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